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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
-稅賦解析、申報文件、排除要件
2023年,我國即施行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施行後,慣以租稅天堂控股或理財,以遞延個人海外所得的台商,恐將面臨稅賦上的衝擊與影響,施行後,個人保留在境外的盈餘,都將在境外公司實現當年度盈餘時,穿透實現個人海外所得,並依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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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
適合對象:大型企業負責人、中小企業負責人、高階主管、專業人員、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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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unicore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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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架構解析
(一)受規範的個人控股與理財架構
(二)控制力與持股率的差異
(三)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之認定
(四)排除受規範的要件與狀況
(五)虧盈互抵與適用要件
(六)已扣稅款與抵扣要件

二、低稅賦國家之定義
(一)較我國稅賦低70%以下之低稅國
(二)僅針對境內所得課稅國家之定義

三、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的判斷
(一)個人與其關係人的定義與範圍
(二)針對CFC企業的控制力計算
(三)各投資架構的控制力說明與解析

四、排除要件的評估
(一)境外關係企業的實質營運安排
(二)當年度盈餘未達基準的計算(CFC合併計算、CFC單一穿透)
(三)實質合夥架構不受影響的主因

五、穿透原則的適用解析
(一)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穿透的計算與解析
(二)境外公司當年度虧損後抵之計算與解析
(三)財務報表的準備與簽證必要

六、海外已納稅款之抵扣權力
(一)源於非中國大陸之盈餘扣繳稅款
(二)源於中國大陸之盈餘扣繳稅款

七、個人CFC執行對海外所得申報之影響
(一)執行前,海外所得申報舉證文件與課稅時點
(二)執行後,海外所得申報舉證文件與課稅時點
(三)執行後,境外公司分支機構與僑外資公司的稅賦影響
(四)境內企業申設OBU授信專戶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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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淵智
目前開課37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2012~2024),中華工商研究院講座,東吳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
  • 【台北】0413-個人CFC
  • 報名截止日期:2024/04/09
  • 2,000
  • 開課日:2024/04/13
  • 結束日:2024/04/13
  • 時數:2 (小時)
  • 時段:AM10:30-PM12:30
  • 地點: 台北│線上課程 │不限地點、交通因素,皆可上網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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