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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之經濟實質法 (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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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起,在歐盟的壓力下,
許多境外地區政府紛紛修法或立法,並即刻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其中又以台商使用頻率較高的維京群島(BVI)與開曼(Cayman Islands),最受各界矚目。

由於未通過經濟實質測試(Economic Substance Test)的境外公司,將有被註銷的風險,故該法令的執行方式與申報程序,可以說是備受各方關注,然而面對經濟實質法的執行,設立者應先確認這身是否是受規範的對象,再評估如何因應,切莫慌亂的方寸。

依據英屬維京群島(BVI)國際稅務司(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所發佈的經濟實質規範草案(Draft Economic Substance Code),設立者應先用以下三個問題,
審視一下自身公司的要件,再評估經濟實質的測試程序:

1.我的BVI公司,是否是受經濟實質法所規範的組織型態?
2.我的BVI公司,是否有從事經濟實質法所規範的業務?
3.我的BVI公司,是否在他國為稅務居民?

若以上三個問題的答案,全部都是【YES】的話,則該BVI公司就不是經濟實質法所要規範的對象。然而,事實上,以上三個問題當中的第三題:如何舉證我的BVI公司是他國稅務居民?才是最主要的關鍵之所在。

依據目前BVI國際稅務司所發佈的草案,均朝向:BVI公司的設立者,必須取得由他國主管機關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用以證明該BVI公司,確實是他國稅務居民。至於,哪些官方證明文件才足以證明,該BVI公司確實在他國為稅務居民呢?則有待進一步的確認。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經濟實質法(ES)對境外公司OBU的衝擊與因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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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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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5-03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