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知識中心 > 經營管理 > CRS的資訊交換機制與帳戶辨識關鍵

CRS的資訊交換機制與帳戶辨識關鍵

加入收藏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email:


CRS機制的靈感,源於美國的FATCA制度,除了都在進行『辨識、分流、回報、不合作即驅趕』的基本程序之外,也都非常重視帳戶持有人『自我證明』的精神。FATCA制度,原則上,是以W8-BEN或W9這兩張表,來要求帳戶持有人『證實自己是否有美國納稅居民的身分』,以落實自我證明的核心精神。

CRS機制,則始自2016年啟動以來,至今已超過百國,共同參與這項重要的全球金融新秩序,台灣也同步在2019年啟動CRS機制。同時,在2018年底,日本已同意與台灣互換CRS金融資訊,2019年上半年,澳洲也啟動與台灣之間的CRS金融資訊互換。

而CRS制度,則是以『個人/實體法人/控權人』三張自我證明表,要求帳戶持有人,進一步『證實自己究竟應向哪國納稅』,來落實該項辨識作業的核心。

一、個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身分字號、出生年月日
(二)聯絡方式:通訊地、聯絡地
(三)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二、實體法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公司基本資料:公司名、註冊國、公司編號
(二)聯絡方式:營運地址、通訊地址
(三)公司型態:金融機構/營運型/投資型(需再提供控權人表)
(四)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三、控權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控權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身分字號、出生年月日
(二)聯絡方式:通訊地、聯絡地
(三)控權人的控權型態:公司架構/信託架構/其他架構
(四)控權人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但無論是上述哪一張自我證明表,CRS制度都是以稅籍編號(TIN)為共同的辨識核心,故帳戶持有有人在填寫自我證明表時,需多加留意並正確的如實填具;尤其是當填表者的居住地與戶籍地(國籍地)不同時,更需多加留意,因為填表者可能至少存在著兩個國家的稅籍編號與納稅義務。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共同申報準則(CRS)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19-07-31    出處: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