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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與經濟實質法於境外公司OBU架構上的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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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各境外地區啟動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與相關制度之後,設立在知名地區的紙上公司,像是維京群島(B.V.I.)、開曼(Cayman)、貝里斯(Belize)、安圭拉(Anguilla)...等地區,均已紛紛公佈經濟實質法的相關施行細則,以及逾期未申報者的罰則,最終若不處理,將有著境外公司法人資格被註銷的風險。

設立者要積極因應經濟實質法的規範,大致上,僅有兩大主軸可以選擇,一者:即是在設立國當地,佈局租用辦公室、聘用員工...等經濟實質上的安排,但其成本可說是相當所費不貲,二者:即是適用排除要件。

而適用排除的要件當中,又區分為兩大類型組織可適用,一者是『非進行相關業務』者;另一者為『非當地稅務居民』者。但如何證明所設立的境外公司適用『非當地稅務居民』?關鍵就在於:設立者是否可舉證第三國政府,編配給該境外公司的稅籍編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或申報稅賦之證明文件;故由此可推知,境外公司若要繼續存續(Good Standing)的話,具有稅籍編號與納稅身份,將會是關鍵核心之一。

另一方面,就CRS(共同申報準則)機制而言,金融機構需針對非居住民所擁有的金融資產與帳戶,進行稅務居民辨識程序;而辨識的關鍵,也在於稅籍編號與居住或營運所在地間的合理性判斷,特別是當自我證明表中的戶籍地與居住地國籍不一致時,更應嚴加辨識與判斷;若金融機構辨識失敗的話,帳戶可能呈現不穩定狀態。

而就一家境外公司而言,其所開立的銀行帳戶,勢必在金融機構執行CRS帳戶辨識時,也會遇到境外公司開戶法人須提供稅籍編號,以利金融機構進行審查上的辨識要求。若希望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可以趨於穩定恆久的話,
具有稅籍編號與納稅身份,也會是關鍵核心之一。

由此可知,無論是經濟實質法,亦或是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 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其於境外公司OBU架構所帶來的關鍵,即在於稅籍編號與依法申報稅賦的必要共通性上,這也是境外公司設立者不容忽視的法遵關鍵與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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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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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8-18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