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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經濟實質法的第一步關鍵:先確定業務範圍是否在規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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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起,許多知名境外地區,如維京群島、開曼...等地區,均啟動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s Act)的落實,只要是相關組織(如:IBC國際商業公司),其有經營九大業務者,就都面臨了經濟實質測試與安排的要求。

而所謂九大業務之範圍,包含像是:

1.銀行業務 banking business
2.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3.財務與租賃業務 financing and leasing business
4.基金管理業務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總部業務 headquarters business
6.控股公司業務 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7.保險業務 insurance business
8.智慧財產業務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9.運輸業務 shipping business
等九大業務之範疇。

然而,不可諱言的,境外公司設立者,很容易從字面上的業務名稱翻譯,就直接推敲、臆測,甚至誤以為自身乃是必須進行經濟實質安排與測試的範圍內組織,反而產生了不必要的驚慌或擔憂。

就以【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而言,很多台商誤以為,只要是從事三角貿易或是顧問諮詢,就符合經濟實質法下的該項業務範疇,即須安排經濟實質測試與組織架構調整;然而,事實上,卻可能未必如此。

就以開曼為例,依據開曼Economic Substance GUIDANCE V2.0規範,所謂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乃指:該開曼公司有向同集團(the same Group)內的其他公司,為銷售、採購或提供服務之行為,才符合該項業務的定義,始需進行經濟實質測試與安排。

另外,維京群島的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中,所定義的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意指:該BVI公司有與關聯企業(foreign affiliates)內的其他公司,進行銷售、採購或提供服務之情事,始符合該項業務之定義,需進行經濟實質測試與安排。

而會有以上所謂集團內、關聯企業交易者,需進行經濟實質測試與安排的主要目地,乃是為了避免設立者,藉由集團內的利潤移轉安排,將獲益移至免稅天堂而導致他國稅基流失的狀況發生。

故境外公司設立者,應先掌握經濟實質法其對規範內的九大業務定義,再細細評估自身實為經濟實質測試的排除對象,亦或是應進行經濟實質測試與安排的主體。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經濟實質法(ES)對境外公司OBU的衝擊與因應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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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13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