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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投資股票、持有股份,應留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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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持有股份或投資股票,大致上,可以分成兩種型態,一種是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另一種,則是兼營投資業務的一般營業人;前者公司,僅有一項營業項目,即為一般投資業(H201010);而後者,則是除了一般營業項目之外,還兼營投資業務並持有股份。但無論是哪一種型態的企業,只要是以公司名義為投資業務的話,就需要考量以下數項變數與可能產生的稅賦問題,不可不慎。

一、持有
(一)所得稅法第14之3條:穿透原則下的實質課稅風險,對個人綜所稅的影響。
(二)商業會計法第44條:權益法下的價值連動或公允價值衡量,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賦影響。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兼營投資業務的法人,尚須考慮股利收入必須在最後一期調整進項稅額的不得扣抵比例調整。
(四)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股利收入之免稅所得所需承擔與稀釋的費用。

二、出售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證券交易所得需設算企業稅低稅賦的必要。
(二)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證券交易之免稅所得所需承擔與稀釋的費用。

由此可知,投資公司需要考量的面項,可說是非常多元且寬廣;若是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更需再三評估與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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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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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26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