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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國家企業的控制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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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執行反避稅條款後,無論企業或個人(下稱:自身)與其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賦國家之關係企業(下稱: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超過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國公司,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國企業(CFC);一旦確認是CFC企業之後,則將進一步透析排除要件,並確認是否計算盈餘穿透給自身報稅。

然而,在計算對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之時,除了依據自身直接或間接的持股率,計算控制力之外,其關係人也要按同樣的計算方式,將關係人對低稅負國公司的控制力,一並計算並併入自身。

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以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以自身為起始定錨,探討直接或間接,對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時,計算方式如下:

一、直接持有
自身直接持有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當自身直接對低稅國公司的持股率,超過50%以上的話,即具備逾半的控制力。


二、間接持有
然而,間接持有的模式,則比較複雜多元,包含: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以及各層互相間接持有,兩種架構。

(一)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
所謂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乃指自身對關係企業的持股超過50%以上;此時,關係企業對低稅國公司的持股率,就直接計入自身的控制力當中。

舉例而言,營利事業A公司,持股關係企業B公司80%,關係企業B公司持有低稅國C公司40%(營利事業A公司間接持股低稅國C公司);此時,營利事業A公司對低稅國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關係企業B公司的持股率計算,即為為100%*40%=40%。等同第一段持股超過50%,即視為100%看待。

(二)各層互相間接持有
所謂各層互相間接持有,乃指自身對關係企業的持股,未超過50%;此時,計算自身間接對低稅國的控制力,就以各層持股率互乘。

舉例而言,營利事業A公司,持股關係企業B公司40%,關係企業B公司持有低稅國C公司40%(營利事業A公司間接持股低稅國C公司);此時,營利事業A公司對低稅國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關係企業B公司的持股率計算,即為為40%*40%=16%。

由此可知,當自身持股架構疊層架屋、盤根錯節,計算控制力的廣度與深度,將會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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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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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25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