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知識中心 > 經營管理 > CFC制度下,營利事業的關係人範圍與認定

CFC制度下,營利事業的關係人範圍與認定

加入收藏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email:


CFC制度的規範,置於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前者,是針對營利事業持股架構做出規範,後者,則是規範個人的持股架構。兩個法條,對於持有低稅負國家企業控制力之計算,均囊括併入【及其關係人】直接與間接的控制力。

換言之,關係人對於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也要加計入營利事業、個人,對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之中,一同計算。是故,關係人的定義,極為重要,其定義,包含與營利事業、個人存在以下關係者,為關係人;先以營利事業(A)為例,包含:

一、關係企業(B):
(一)營利事業(A),直接或間接持股率達20%以上的企業(B)
(二)營利事業(A)與另一企業(B),被相同之人,直接或間接持股率達20%以上
(三)營利事業(A),直接持股另一企業(B)達10%且為最大股東
(四)
營利事業(A)與另一企業(B),董事會成員,逾半相同
(五)營利事業(A),可完全控制指派另一企業(B)逾半的董事會成員
(六)
營利事業(A)與另一企業(B),董事長、總經理,為同一人或配偶、近親
(七)營利事業(A),可完全控制另一企業(B)的人事、財務、經營權
(八)其他

二、特定關係企業(C):
(一)特定關係企業(C),直接持有營利事業(A)的持股率達50%以上
(二)
特定關係企業(C),間接持有營利事業(A),且每一層持股率都達50%以上
(三)
特定關係企業(C)對營利事業(A),具備會計公報上的控制力

三、關係個人
(一)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直屬總經理部門主管
(二)
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之配偶
(三)
營利事業(A)的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近親
(四)其他


四、其他關係法人(D)
(一)受營利事業(A)捐贈,逾1/3以上的財團法人(D)
(二)
財團法人(D)董事會,逾半由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兼任
(三)
財團法人(D)董事會,逾半由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之配偶兼任
(四)財團法人(D)董事會,逾半由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之近親兼任

當計算營利事業(A),對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時,除了要計算自身的控制力之外,還要將上述關係人,對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一併加計併入。這對於股東疊層架屋、盤根錯節的境外公司而言,相對要格外留意,需層層往上穿透計算。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
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
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
】...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CFC 受控外國公司之稅賦解析與申報】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22-04-10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