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銷支出的廣告費、交際費的稅賦差異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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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營運經常發生一筆有關行銷業務的活動支出,應該認列為廣告費,還是交際費,導致業主們的諸多疑惑與困擾;舉例來說,當企業贈送小禮品,作為期待創造營收的業務支出時,應該算是廣告費,還是交際費呢?這經常讓業主莫衷一是;但是,就稅負認列的角度來看,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相關規範,兩者在稅上的性質,各不相同:

一、廣告費:
依據查核準則第78條之規定,除可依法足額認列以外,並沒有稅務申報上的限額,但須依法取得廣告費的相關憑證。是故,廣告費認列支出,並不會產生財務報表與稅務申報書上的財稅差異。

二、交際費
依據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企業須依據營業活動的業態,包含:進貨、銷貨、運輸、服務、外銷...等活動的收入,計算交際費在稅務申報上的認列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雖然仍依實入帳,並在財報上忠實呈現,但申報營所稅時,卻必須依稅法所計算的限額,剔除調整,這將造成稅基申報數,高於稅前淨利的結果;是故,交際費的認列,是可能產生財稅差異的。

但事實上,對企業而言,前述行銷業務上的餽贈禮品支出,究竟應該認列為廣告費,還是交際費,仍應回歸原點地就支出性質之目的判斷。

若小禮品的饋贈,並未針對某特定第三方的話,具隨機廣發的推展性質,即屬廣告費,如同廣告的刊登,是眾所注目都會看到的特性相同;但如果小禮品的餽贈,是針對特定對象,如:大客戶,希望大客戶在收到禮品之後,能留下好印象,進而多下單的話,即屬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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