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

適合對象:經營者、高階主管、中階主管
適合部門:教育訓練、幕僚、財務、稅務
實施方式:訓練課程、遠距教學
所需時間:2小時

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包含: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等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設立地區之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立即生效,換言之即刻起,所有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包含:必須在當地聘用員工、租用辦公室,必須要基本支出…,究竟經濟實質法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其所規範的內容為何,經濟實質法與反避稅條款,以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間,如何架構出完整查核避稅的系統,透過本課程的解析,將能協助您進一步瞭解。
 
報名費:NTD2,500 /一人
僅須透過電腦瀏覽器,或智慧型手機即可直接參與。
若您對本議題有興趣,需要為您安排時間開課,請洽本司預約安排,
電話 (02) 8661-8603、電郵 
cr@unicorecpa.com
或請瀏覽 http://www.uniore.url.tw


一、後境外公司時代的三支箭

(一)境外地區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ES)
(二)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三)反避稅條款與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四)ES、CRS、CFC、PEM對OBU的整體影響

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一)經濟實質法的架構與規範原則
(二)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三)不需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四)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公司OBU架構影響
(五)經濟實質法因應方式

三、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一)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國際版CRS)
(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版CRS)
(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的盡職辨識
(四)執行CRS對境外公司OBU運作的影響解析
 
四、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
(一)所得稅法43之3:法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二)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
(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四)以反避稅條款因應經濟實質法(ES)之法令規範
(五)以反避稅條款因應共同申報準則(CRS)之辨識要求

五、後境外公司OBU架構調整與因應
(一)未來業務發展架構合法調整:適當管理處所與申請稅籍編號
(二)過去所得已依法申報確認:函釋申報、專法申報、實質投資
(三)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四)後境外公司時代下的不得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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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公司在境外公司設立、租稅規劃領域有著豐富顧問諮詢和境外公司設立經驗,專業服務範疇與客戶群,含跨台灣、中國、香港、美國、加拿大、紐澳、南非與歐洲...等處,境外公司諮詢與規劃經驗豐富。本公司除協助客戶合法諮詢境外公司規劃、辦理境外公司設立外,也定期舉辦相關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