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與海外所得申報解析與風險評估
瞭解境外公司OBU在資金回流時的應注意事項及法令規範與稅賦風險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於2019年三讀,此立法有助於台商匯回多年滯留於海外之資金,除了協助台商積極因應各境外地區執行經濟實質法,所導致的境外公司註銷問題外,也協助台商因應全球啟動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RS)的海外帳戶銷戶困擾,亦是政府啟動反避稅條款之前,給台商一次資金匯回的機會。以專法方式匯回資金,相對於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依函釋申報方式,雖然稅率相對低,但稅基中包含了本金與超過核課期的所得,故稅基可說是相對較高,但依據專法方式申報,究竟有哪些尚待確認的關鍵因素?其適用範圍與對象有哪些限制?申請程序為何?若是依函釋申報方式申報,所得認定方式為何?申報程序與稅賦計算為何?
誰來看過(1)
vip.asia-learning.com/cicr/article/detail/277219000
一、國內外法令對境外公司架構射出的三支箭
(一)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對免稅公司法人存續的影響
(二)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對OBU與海外帳戶的影響
(三)反避稅條款(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PEM實際管理處所)對境外公司架構影響
二、資金回台的模式與法規
(一)依函釋申報: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二)依專法申報: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三、依函釋申報
(一)申報所得之認定(境內與海外所得的區分):
1.常見於OBU或海外帳戶的境內所得
2.常見於OBU或海外帳戶的海外所得
3.所得的定義與常見錯誤認定
4.海外所得查核關鍵與方式
(二)海外所得的申報與計算
1.申報方式、附件要求
2.稅賦計算與法令規範
3.其他基本所得額的影響
(三)常見錯誤申報與規劃模式,及不得違法之提醒
四、依專法申報: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一)適用所得類型的評估 (企業、個人)
(二)稅率與預計課徵方式
(三)申請程序與申報方式
(四)未來動支的規範與可投資的範圍
(五)尚待確認的關鍵因素
五、資本投資的規劃模式與風險因素
(一)資本化規劃方式於動產與不動產模式之解析
(二)反避稅條款對資本化規劃方式的影響與因應
(三)經濟實質法對資本化規劃方式的影響與因應
(四)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對資本化規劃方式的影響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