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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解析

經濟實質法其所規範的內容為何?如何架構出完整查核避稅的系統?本課程一次告訴你!

  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包含: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等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設立地區之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或修改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Act)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立即生效,換言之即刻起,所有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違反規定者,除可能產生罰則之外,當地政府甚至可能註銷該境外公司。究竟經濟實質法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其所規範的內容為何,經濟實質法與反避稅條款,以及共同申報準則(CRS)間,如何架構出完整查核避稅的系統,透過本課程的解析,將能協助您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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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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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後境外公司時代的最新法遵規範與影響
 (一) 境外地區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ES)
 (二) 金融機構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三) 台灣政府的反避稅條款與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一) 經濟實質法的架構與規範原則
 (二) 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三) 不需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四) 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公司OBU架構影響
  1. 對台商營運、控股架構的影響
  2. 對金融機構與OBU帳戶其完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的影響
  3. 對金融機構與OBU帳戶其董事職權證明(COI;Incumbency)的影響
  4. 相關評析與說明
 (五) 經濟實質法因應方式
 
三、金融機構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一) 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國際版CRS)
  1. 帳戶辨識方式、順序與對象
  2. 辨識表格說明與簡介-個人、法人、控權人
  3. 將交換的金融資訊、交換方式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的可能處置
 (二)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版CRS)
  1. 法令架構解析
  2. 非居住民(個人 VS 法人)的定義
  3. 應申報國的定義與辨識帳戶運作屬性
  4. 辨識既有帳戶的方式與門檻
  5. 通報方式、交換方式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的可能處置
 (三)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的盡職辨識
  1. 自我證明表的辨識關鍵 (地址證明 VS 稅籍編號)
  2. 如何確認客戶提供之紙上公司稅籍編號(TIN)的正確性
  3. 自我證明表所取得資料與反避稅條款之關係
  4. 容易發生辨識疑慮的填表方式
 (四) 執行CRS對境外公司OBU運作的影響解析
 
四、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
 (一) 所得稅法43之3:法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二) 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
 (三)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四) 以反避稅條款因應經濟實質法(ES)之法令規範
 (五) 以反避稅條款因應共同申報準則(CRS)之辨識要求
 
五、反避稅條款、經濟實質法、共同申報準則下的境外公司架構調整與因應
 (一) 未來業務發展的架構合法調整
 (二) 過去所得之已依法申報的確認
 (三) 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四) 後境外公司時代下的不得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開課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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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重要經歷: 1.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 2.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 3.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兼任講師 4.中國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 5.清雲科技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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