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
負責人的全民健保,該如何納保,端視負責人的身份而有差異,但若負責人未依法、依身份的合法納保,即便健保費有繳納,仍屬欠繳、錯繳。從企業由小到大,以及負責人是否有正職,其健保都有不同的納保規範;簡單就負責人健保的納保順位來看,大致上,會有以下三種可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1.第一順位: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二項的受雇者
2.第二順位: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項的雇主或自營業主
3.例外: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依據負責人的狀況,依序歸類如下:
一、符合受雇者已在其他組織以正職身份納保
負責人仍是其他組織的受雇者,並已在其他組織以正職身份納保,僅為協槓人生而兼職創業之時,即便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立公司行號,負責人仍持續以正職身份在其他組織納保,無須更改納保身份。
二、符合自營作業而加入職業工會者
負責人仍是自營作業者,並已在工會加保,僅因為營業額超過稅上門檻,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立公司行號之時,只要組織尚未聘僱員工,且負責人仍保有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身份,即可持續在工會納保健保,無須更改納保身份,直到成為雇主為止。
三、雇主或自營業主
當第一項受雇者,因離職創業而成為雇主(有聘僱員工)或自營業主(未聘僱員工);或第二項自營作業者,因聘僱員工成為雇主,此時,負責人就須將健保移回自己的公司行號納保。
再者,就負責人健保納保級距(依全民健保險法第20條)而言,會有以下幾類狀況:
一、符合受雇者已在其他組織以正職身份納保:以薪資所得(平均工資)為納保級距
二、符合自營作業而加入職業工會者:依執業所得為納保級距
三、雇主或自營業主:依營利所得(股利、盈餘)為納保級距
其中,若上述第三點中的雇主或自營業主營利所得,無法判斷或仍處虧損之時,負責人可以聲明書方式先行調降,但不得低於員工月提繳退休金級距與主管機關規定最低納保級距,待當年度營利所得完成申報之後,再自行調整納保級距。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線上 - 線上-老闆的勞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
【線上 - 線上-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1.第一順位: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二項的受雇者
2.第二順位: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項的雇主或自營業主
3.例外: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依據負責人的狀況,依序歸類如下:
一、符合受雇者已在其他組織以正職身份納保
負責人仍是其他組織的受雇者,並已在其他組織以正職身份納保,僅為協槓人生而兼職創業之時,即便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立公司行號,負責人仍持續以正職身份在其他組織納保,無須更改納保身份。
二、符合自營作業而加入職業工會者
負責人仍是自營作業者,並已在工會加保,僅因為營業額超過稅上門檻,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立公司行號之時,只要組織尚未聘僱員工,且負責人仍保有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身份,即可持續在工會納保健保,無須更改納保身份,直到成為雇主為止。
三、雇主或自營業主
當第一項受雇者,因離職創業而成為雇主(有聘僱員工)或自營業主(未聘僱員工);或第二項自營作業者,因聘僱員工成為雇主,此時,負責人就須將健保移回自己的公司行號納保。
再者,就負責人健保納保級距(依全民健保險法第20條)而言,會有以下幾類狀況:
一、符合受雇者已在其他組織以正職身份納保:以薪資所得(平均工資)為納保級距
二、符合自營作業而加入職業工會者:依執業所得為納保級距
三、雇主或自營業主:依營利所得(股利、盈餘)為納保級距
其中,若上述第三點中的雇主或自營業主營利所得,無法判斷或仍處虧損之時,負責人可以聲明書方式先行調降,但不得低於員工月提繳退休金級距與主管機關規定最低納保級距,待當年度營利所得完成申報之後,再自行調整納保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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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25-11-16 出處:https://www.unicore.url.t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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